1、補助對象:設籍本鎮者。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用(97年度為9,660元)。
(二)全家人口之現金(含存款本息)、有價證券(按調查時之收盤價格計算)、投資三項合
計金額,每人每年75,000元。
(三)全家人口之土地(以公告現值計算)及房屋(以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計算)合計金額:每
戶260萬元。
2、補助標準;
(一) 核列第一款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核發家庭生活補助費9,829元。
(二) 核列第二款低收入戶,每戶每月核發家庭生活補助費5,000元。
(三) 核列第二、三款低收入戶15歲以下兒童,每人每月核發兒童生活補助費2,200元。
(四) 核列第二、三款低收入戶就讀高中(職)以上學校(不含夜間部)之學生每人每月發給
就學生活補助費2,200元。
3、應備文件:
(一)最近3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必要時請附相關之戶籍謄本)。
(二)全戶之財產、稅賦證明。
(三)高中(含)以上在學學生證明書或學生證影本。
(四)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五)公立醫療機構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診斷書。
(六)在營服役者之服役證明。
(七)入監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之在監服刑證明。
(八)失蹤人口報案滿6個月以上之警政機關證明文件(如失蹤多年應有最近6個月之協尋紀
錄)。
(九)戶長(或申請補助對象)之郵局或農會存摺封面影本。
(十)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二、低收入戶喪葬補助
(一)服務對象與申請條件
本縣列冊低收入戶(包括一、二、三款)戶內人口死亡者,於事實發生二個月內提出申請。
(二)應備證件:
1. 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已完成死亡登記者得免附)。
2. 戶籍謄本。
3. 申請人與死者關係證明文件。
4. 申請人領款收據。
5. 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三)補助標準:
一款:補助參萬元;二、三款:補助貳萬元。
(一)服務對象與申請條件:
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未接受政府生活補助亦未經收安置者。無扶養義務人
或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二點五倍的老人。全家人
口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未超過一定數額者及士地房屋未逾越合理之居住
空間者。
(二)應備證件:
1. 申請人全戶戶籍謄本一份。
2. 所有兒子全戶戶籍謄本一份。
3. 如兒子死亡,請附死亡除戶謄本一份。
4. 戶內如有十六歲以上之高中學生請附學生證影印本一份。
5. 全戶不動產證明(請至稅捐處申請)、全戶所得證明(請至國稅局申請)
6. 申請人印章或代理辦理者之印章應以備齊。
7. 申請人請附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及郵局存摺正面影印本各一份。
8. 申請人或家屬是殘障人士請附殘障手冊影印本一份。
9. 申請人或家屬是榮民身分請附存款撥款資料影印本一份。
10. 申請人或家屬如有職業軍人、國中小教職員、托兒所教職員請附薪資證明。
(三)補助標準:
1. 未達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一點五倍之老人,每人發給六、○○○元。
2. 一點五倍以上未達二點五倍之老人,每月發給三、○○○元。
3. 九十歲以上之老人,每月發給六、○○○元。
4. 一○○歲以上之老人,每月發一○、○○○元。
(同時符合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或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費者,僅能擇一領取)
四、申請身心障礙手冊
(一)服務對象與申請條件:
設籍本縣疑似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規定範圍者:視覺 障礙、聽覺機能障礙、平衡機能障礙、聲音
機能或語言機能障 礙、肢體障礙、智能障礙、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含心、肝、肺、腎及腸
道)、顏面傷殘、植物人、癡呆症者、自閉症、慢性精神 病患者、多重障礙者、其他(先
天缺陷、先天代謝、染色體異常)。
(二)應備證件:
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及一吋半 身照片三張,至公所承辦人初步審核填寫身心障礙者鑑定表
中基本資料後,持該鑑定表至指定之醫療機構或場所(省立花蓮醫院、八0五醫院、慈濟醫
院、門諾醫院、玉里榮民醫院、鳳林榮民醫院、行政院衛生署玉里醫院等七家醫院)辦理鑑
定。
(三)服務內容:
鑑定醫療機構應於鑑定後一個月內將鑑定表送達申請人戶籍所在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經衛生
主管機關審核後,轉由縣(市)社政主管機關依規定核發身心障礙手冊。
五、補換身心障礙手冊
(一)服務對象與申請條件:因身心障礙手冊破損不堪使用或戶籍異動者。
(二)應備證件:
1. 身心障礙手冊破損:持原身心障礙手冊、戶口名簿、身 份證影本及最近一吋照片二張。
2. 戶籍異動:先至原戶籍所在地區公所辦理遷出登記在檢附原身心障礙手冊、戶口名簿、身
分證影本及最近照片 一吋三張,向現戶籍地區公所登記辦理。
3. 補發身心障礙手冊:對象是身心障礙手冊遺失者,檢具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最近一吋
照片二張。
(三)服務內容:
陳轉縣政府補發身心障礙手冊。
六、身心障礙者生活輔助器具補助
(一)服務對象與申請條件:
設籍本縣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及申請補助項目未獲政府醫療補助或社會保險給付者。購置後
三個月內檢具相關文件辦理。
(二)應備證件:
1. 戶口名簿(影印本一份)
2. 發票(發票年、月、日,地址,負責人私章、店章、要蓋清楚)。
3. 殘障手冊正、反面影印本。
4. 醫師診斷證明書。
5. 郵局存款簿正面(影印本一份)
6. 殘障者私章。
7. 代理辦理者之印章。
(三)補助標準:
由花蓮縣政府依據身心障礙者生活輔助器補助標準表核發補助金額。
七、申請殘障停車位識別證
(一)服務對象與申請條件:
持有身心障礙者,得親自、通訊或以委託他人當面辦理方式,請於備齊文件後至戶籍所在地
社政主管機關辦理。
(二)應備證件:
1. 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印本。
2. 駕駛執照影本(機車須註明特製車)。
3. 汽車或機車行車執照影本(機車須註明特製車)。
4. 申請者為身心障礙者之家屬,應檢具全戶戶口明簿影印本。
5. 受委託申請者,應檢具申請委託書。
(三)服務內容:
由本所發給專用停車位識別證。
八、中低收入殘障生活津貼
(一)服務對象與申請條件:
1.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未接受政府生活補助亦未經收容安置者。
2.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二點五倍。
3. 全家人口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未超過一定數額者及土地房屋未逾越合
理之居住空間者。
(二)應備證件:
1. 補申請人全戶戶籍謄本一份。
2. 所有兒子全戶戶籍謄本一份。
3. 如兒子死亡,請附死亡除戶謄本一份。
4. 戶內如有十六歲以上之高中學生請附學生證影印本一份。
5. 全戶不動產證明(請至稅捐處申請)、全戶所得證明(請至國稅局申請)
6. 申請人印章或代理辦理者之印章應以備齊。
7. 申請人請附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及郵局存摺正面影印本各一份。
8. 申請人或家屬是殘障人士請附殘障手冊影印本一份。
9. 申請人或家屬是榮民身分請附存款撥款資料影印本一份。
10. 申請人或家屬如有職業軍人、國中小教職員、托兒所教職員請附薪資證明。
(三)補助標準:
1. 列冊低收入戶之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六、000元;輕度每人每月核發
三、000元。
2. 未列冊低收入戶之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三、000元;輕度每人每月核
發二、000元。
(同時符合政府所提供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要件者,僅能擇一領取。但低收入生活扶助
及榮民就養金不在此限)
九、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
(一)服務對象與申請條件:
1. 被照顧老人資格:
(1)滿六十五歲之中低收入老人。
(2)未接受收容安置或居家服務補助,且未經政府補助中低收入老人重病看護補助或其他
政府看護補助
(3)經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開具診斷證明罹患長期慢性病及作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評
估為重度以上者。
2. 照顧者資格:
(1)十六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
(2)應與被照顧老人設籍於同一鄉鎮市並實際居住者。
(3)應與被照顧老人同為計算家庭總收入之家庭成員,但出嫁女兒及女婿不必列入。
(二)應備證件:
1. 申請人及被照顧者身分證影本。
2. 申請人及被照顧者戶口名簿影本。
3. 照顧者郵局存摺封面影本及私章。
4. 日常生活活動功能(巴式量表鎮公所索取)。
(三)補助標準:
每月補助照顧者五、000元。
十、中低收入戶傷病醫療、住院看護補助
(一)服務對象與申請條件:
設籍本縣,家庭總收入在最低生活費用一點五倍以下之中低收入戶,罹患傷病就醫住院,無力
負擔之傷病及住院看護費用者,並應行為發生日起三個月內辦理。
(二)應備證件:
1. 醫院診斷證明書。
2. 須僱請專人看護證明。
3. 醫療(看護)費用收據。
4. 申請人郵局存摺影本及私章。
5. 全戶戶籍謄本。
(三)補助標準:
1. 每人每日補助看護費用列冊低收入戶為一、五00元,每人每一年度最高補助十五萬
元。
2. 其自行負擔金額於最近三個月累計達五萬元以上者,每人每日補助看護費用七五0元,
每人每一年度最高補助七萬元。(本項補助標準視縣政府之最新規定)
十一、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費補助
(一)服務對象與申請條件:
1. 列冊低收入戶老人及未達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之老人。
2. 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至二點五倍之中低收入老人。
(二)應備證件:
1. 醫院診斷證明書。
2. 須僱請專人看護證明。
3. 醫療(看護)費用收據。
4. 申請人郵局存摺影本及私章。
5. 全戶戶籍謄本。
(三)補助標準:
1. 前第1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一、五00元,一年內最高補助十八萬元。
2. 前第2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七五0元,一年內最高補助九萬元。
十二、敬老福利生活津貼
(一)服務對象與申請條件:
年滿六十五歲,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三年內每年居住超過一八十日之國民無下列情
形:
1. 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
2. 領取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金或
一次退休金。
3. 已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或榮民就養
給與者。
4. 最近一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在五十萬元以上。
5. 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超過五○○萬元以上。
6. 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二)應備證件:
1. 申請人郵局存摺影本及私章。
2.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 申請人如屬「原住名」身分,請另附正本戶籍謄本。
(三)補助標準:每月得請領三、000元。
(一)服務對象與申請條件:
1. 主要負擔家計者或家屬死亡無法辦理殮葬,未接受低收入喪葬補助者。
2. 主要負擔家計者或家屬患重病而無法負擔醫藥費,未接受低收入醫療補助者。
3. 主要負擔家計者或家屬遭受嚴重傷害而失去工作能力者。
4. 遭受意外事故,生活失去憑藉藉急需救助者。
5. 主要負擔家計者失蹤、入營服役、入獄服刑或其他原因,生活發生困難,非經救助而無
法維持生計。 (同一事故一年以一次為限,並於事實發生一個月內申請)
(二)應備證件:
1. 全戶戶籍謄本。
2. 診斷書、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學生證影本、收據或其他困難事由書面資料證明。
3. 金融機構存摺影本、申請人私章。
(三)補助標準:
前第1項補助六、000元。
前第2項補助五、000元。
前第3項補助五、000元。
前第4項補助五、000元。
前第5項補助五、000元。
十四、災害救助
(一)服務對象與申請條件:
遭受水、火、風、雹、旱、地震及其他災害,致損害重大,影響生活者。
(二)補助標準:
死亡災民,每人二十萬元;失蹤災民,每人二十萬元(仍生存者應予繳回);重傷災民,每
人十萬元;安遷救助,每人二萬元(每戶以五口為限)。
(一)服務對象與申請條件:
1. 父母、養父母雙亡而監護人無力撫育者。
2. 父母、養父母一方死亡失蹤達六個月以上,另一方無力撫育者。
3. 父母、養父母離異,而負教育責任之一方無力撫育者。
4. 父母、養父母一方因重病、傷病或服役中,致生活困難無力撫育者。
5. 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少年有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或其他濫
用親權行為,經主管機關委託親屬家庭收容者。
6. 從事色情行為經觀察或輔導教育後,由主管機關輔導就業或接受職業訓練者。
7. 未經認領之非婚生子女,其生母無力撫育者。
8. 由法院責付主管機關,經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者。
(二)應備證件:
1. 年滿十五歲仍在學者,需附學生證影本。
2. 單親家庭申請案件,請務必檢附案童監護權屬證明資料。
3. 擁有監護權者務必檢附戶籍謄本。
4. 與祖父、母(或外祖父、母)2同著者,需附祖父、母(或外附、母)戶籍謄本。
5. 申請人郵局存摺影本及私章。
(三)補助標準:
十六、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
(一)務對象與申請條件:
本計劃所稱特殊境遇婦女,係指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婦女,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
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佈最低生活費用二.五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
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五倍,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夫死亡或失蹤者。
2. 因夫惡意遺棄或受夫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者。
3. 因家庭暴力、性侵害或其他犯罪受害,而無力負擔醫療費用或訴訟費用者。
4. 因被強制性交、誘姦受孕之未婚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兩個月內者。
5. 單親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為照顧子女未能救業者。
6. 夫處一年以上之徒刑且在執行中者。
前項特殊境遇婦女之身分,應每年申請認定之。
(二)應備證件:
1. 戶籍謄本。
2. 相關證明文(如死亡證明、報案紀錄、服刑證明、判決書影本或診斷書證明等)。
(三)補助標準:依花蓮縣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實施計畫核定補助:
1. 緊急生活扶助: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一倍核發,每人每次以三
個月為原則,同一個案以一次為限。
2. 子女生活津貼:每一名子女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工資之十分之一,每年申請一次。
3. 子女教育補助:補助學雜費之百分之六十。
4. 傷病醫療補助:
(1)本人及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子女部分: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新台幣五萬元,最
高補助百分之七十,每年最高補助新台幣十二萬元。
(2)未滿六歲之子女:在健保特約醫療院所自行負擔之費用,每年最高補助新台幣十二
萬元。
5. 兒童托育津貼:每人每月補助新台幣一千五百元。
6. 法律訴訟補助:補助最高以新台幣五萬元為限。
7. 創業貸款補助: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另以辦法定之。
十七、公費老人安養(養護)
(一)服務對象與申請條件:
列冊低收入戶,孤苦無依,並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者:
1. 滿六十五歲以上能自理生活者,或年滿六十歲以上生活自理能力缺損且無技術性護理服
務需求者
2. 未患有法定傳染病者。
3. 未患有中、重度以上精神疾病者。
(二) 應備證件:
1. 低收入戶證明書。
2. 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
3. 全戶戶籍謄本。
(三)補助標準:
轉介收容機構調查,凡合格者免費安養,每月領取零用金(如東區老人之家每月三千元)。
十八、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服務
(一)服務對象與申請條件:
1. 設籍本縣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2. 需長期接受由社會福利機構、精神復健機構、護理之家照顧訓練之身心障礙者。
(二)應備證件:
1. 全戶戶籍謄本。
2. 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三)補助標準:
1. 低收入全額補助。
2. 家庭總收入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
3. 一倍以上未達兩倍者補助四分之三。
4. 兩倍以上未達三倍者補助二分之一。
5. 三倍以上未達四倍者補助四分之一。
6. 四倍以上者不予補助。
十九、弱勢民眾健保服務
(一)服務對象與申請條件:
1. 低收入戶。
2. 中低收入戶七十歲以上。
3. 原住民(以第六類第二目地區人口身分加保,年滿五十五歲以上及未滿二十歲者)。
4. 身心極重度或重度障礙者。
5. 身心中度障礙者。
6. 身心輕度障礙者。
7. 無職業榮民。
(二)應備證件:
(三)服務內容:
1. 健保費減免額度由健保局直接辦理(前1、2、3、4項全額;5項二分之一;6項四分之
一)。
2. 健保卡換補由本所負責。
二十、受理使用殯葬設施
(一)應備證件:
1. 土葬:墓地埋葬申請書二份(由本所製發)、死亡證明及埋葬許可證各二份(一份送衛
生所)、申請人之印章及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繳納使用費及清潔費。
2. 火葬:死亡證明書二份、火葬許可證明、申請書(本所製發)、申請人之印章及國民身
分證或戶口名簿、繳納使用費收據。
3. 納骨塔:申請書(由本所製發)、申請人之印章、身分證明、一次繳納使用費。
(二)使用收費標準:
1. 土葬:每一墓基以二坪為基準使用費新台幣陸仟元正、廢棄物處理費,新台幣貳仟元
正;每延長一 年加收延長使用費新台幣陸仟元正,不足一年以一年計算。
2. 火葬:設籍本鎮者,新台幣四、000元、非設籍本鎮者,新台幣五、000元;本鎮
列冊低收入戶及因公死亡之官兵與公教人員,免收使用費。
3. 納骨塔:使用第一樓者每格新台幣一六、000元、使用第二樓者每格新台幣一四、0
00元、使用第三樓者每格新台幣一二、000元;他鄉鎮市民申請使用者,使用費按
上述費用加收一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