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11年8月29日智著字第11160011930號函辦理。 |
二、 |
按飯店、餐飲及商圈店家等營業場所提供電腦伴唱機給消費者點唱做為營利之使用,會涉及公開演出他人音樂著作行為,應向音樂著作之集管團體(下稱集管團體)取得公開演出之授權,方屬合法。目前經智慧財產局許可設立之音樂著作集管團體有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及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等三家,而伴唱機中所灌錄之曲目動輒數千至萬首以上,通常會利用到上述三家集管團體所管理之音樂著作,所以須取得三家集管團體之授權,方屬合法利用,先予說明。 |
三、 |
為便利電腦伴唱機利用人取得公開演出之授權,營利性利用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之共同使用報酬率(下稱共同費率)業經智慧財產局決定為每年每台9,400元(未稅),單一窗口為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並自112年1月1日起實施(詳請參考該局111年8月2日智著字第11160010261號處分函),店家只要向單一窗口MÜST支付共同費率後,即可取得三家音樂著作集管團體(MÜST、ACMA及TMCA)之授權,降低向個別團體協商授權之行政成本,相關授權事宜可逕電洽MÜST聯繫窗口賴小姐(電話:02-2511-0869#290、電子郵件:ann.lai@must.org.tw)。敬請協助宣導並轉知所轄商圈、營業場所,能取得授權合法利用電腦伴唱機進行公開演出。 |
四、 |
本(111)年度營利性利用電腦伴唱機之使用報酬,MÜST及ACMA部分仍適用108年7月1日起實施之二合一共同費率,即每年每台7,000 元(未稅),授權事宜可逕洽MÜST窗口賴小姐,惟該等二合一費率將自112年1月1日起予以廢止並自該日起失其效力,併予敘明。 |
五、 |
至於TMCA本(111)年度營利性利用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之使用報酬部分,則由該協會自行收取,使用報酬為每年每台2,400元(未稅),授權事宜可逕洽TMCA窗口鄭小姐(電話:02-2773-95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