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物品管理手冊」第29點及第34點辦理。 |
二、 |
因花蓮縣政府辦理111年度花蓮縣國民中小學學生班級教室課桌椅汰換,為活化其中尚屬堪用之課桌椅以達物盡其用,如有課程教學、公共裝置藝術或以其他方式活化利用規劃之有意收贈單位,請填具附件申請書並於111年9月30日前函復花蓮縣政府申請,花蓮縣政府將於審核後函文通知並媒合有意收贈單位至本府所轄學校辦理後續贈與事宜。 |
三、 |
旨揭課桌椅現況存放於各汰換學校,收贈單位需於受函文通知後逕自行前往各校載運並負擔運送等一切衍生費用。 |
四、 |
另請收贈單位注意需於載運課桌椅時,一併將課桌椅上原有學校標示塗銷,日後倘課桌椅不堪使用需廢棄時,亦應循廢棄物處理程序妥為處理,不得隨意棄置;收贈單位亦應確依所申請規劃之方式使用課桌椅,不得有轉賣、營利使用等或為其他不法情事。 |
五、 |
花蓮縣政府具有准駁申請之一切權力,申請人不得異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