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委會核定本鎮辦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支地區及品項如下:
大豆。
二、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本辦法第5條規定之自然人。
(二)每筆土地申請面積應達0.01公頃以上。
(三)辦理救助項目損害率達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四)短期作農產品於同產季或長期作農產品於同曆年,救助以一次為限。農民於同產季已領取大豆救助者,不得再請領本次救助。
(五)現金救助額度依本辦法第6條第1項附表辦理,大豆每公頃為2萬8千元。
三、本案現金救助之作業程序及期限,依本辦法第12條規定辦理,假日照常受理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申請。
四、攜帶準備資料如下:
1.農民(申請人)身分證影本、印章。
2.金融存簿(轉帳手續費依各機構所訂費用收取)。
3.最近一個月內土地土地登記簿第一類謄本。
4.災害現場照片。
5.土地使用同意書或租賃契約書(非土地所有權人)
6.其他相關文件。(如:都市計畫內土地者,檢附土地使用分區)
五、受理申請地點:本所農業課(上午8:00-12:00;下午1:00-5:00,假日照常受理,逾期不予受理)。
諮詢電話: 03-8762771#181~186農業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