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111年11月10日原民社字第1110057974號函辦理。 二、 本計畫受理申請期限至112年4月30日止,或於經費用罄時即告終止受理;前開申請期限係執行單位向本府提出申請計畫之期限,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三、 函頒計畫及相關表格電子檔可至原民族委員會全球資訊網(https://www.cip.gov.tw/)>業務專區>各處業務>社會福利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