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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關於營業場所提供電腦伴唱機供民眾進行演唱,其公開演出之「共同使用報酬率及單一窗口制度」已自本(112)年1月1日起實施

  • 發布單位:花蓮縣鳳林鎮公所

一、 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12年1月6日智著字第11260000370號及111年8月29日智著字第11160011930號函辦理。
二、 為便利電腦伴唱機利用人取得公開演出之授權,營利性利用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之共同使用報酬率,業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決定為每年每台新台幣9,400元(未稅),自本(112)年1月1日起實施,所屬會員、營業場所應取得授權合法利用電腦伴唱機進行公開演出,避免違法利用而產生侵權問題。
三、 相關授權事宜請逕洽單一窗口: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賴小姐(電話:02-2511-0869#290、電子郵件:ann.lai@must.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