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鳳林鎮復康巴士服務營運管理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訂定 一、目 的:花蓮縣鳳林鎮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提供花蓮縣鳳林鎮(以下簡稱本鎮)身心障礙者及暫時行動不便者提供就醫交通服務,解決就醫交通困擾,更保障身心障礙者及暫時行動不便者之就醫便利性。 二、服務範圍:本鎮行政轄區。 三、服務內容:本鎮交通接送服務,為服務使用者及陪伴者往返居家至本鎮合法醫療院所一般就醫(含復健,非急診使用)。 四、服務對象: (一)設籍於本鎮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 (二)暫時行動不便者(需提供醫生診斷證明書)。 使用者本人無法自行往返或需協助乘車,應有一人陪同方能訂車。 五、服務時間及訂車時間: (一)出車時間每週一至週五,上午8:30後,下午13:30後。 (二)預約訂車時間每週一至週五,上午8:30至11:00,下午13:30至16:00。 本所依訂車時間先後,排定服務對象用車順序,額滿不受理。星期六、日及國定假日休息,天然災害(例:颱風)比照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規定休假。 六、服務方式: (一)採預約方式,於乘車前一至五天完成預約(不含六、日)。 (二)預約後,如需取消或更改時間地點,最遲應於登記乘車前二小時通知本所,原預約將被取消,視同重新申請。 (三)使用限制: 1.本所在合理有效的公共資源及共享原則下,得安排共乘,使用服務者不得拒絕以充分發揮服務效益。 2.陪伴人數最多以二人為限,特殊情況經本所核定不在此限。 (四)乘車等候: 1.使用者及陪同者應於預約時間前至乘車地點等候。 2.車輛抵達預定乘車地點,超過預約時間十分鐘,使用者及陪同者仍未抵達約定地點視同「無故取消服務」。 3.車輛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提供服務,本所可臨時向預約者(使用者)告知並變更預約之行程。 七、罰則:六個月內「無故取消服務」累計達三次者,得暫停該使用者一個月預約服務。 八、經費來源:所需費用由本所編列預算支應。 九、本作業要點自110年9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