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對熱心認養人(單位)由本所頒發獎狀(牌)或公開表揚之。
一、本所人員〈含清潔隊員及約聘臨時人員〉引薦認養路燈以集滿10盞為一個單位作為獎勵標準,獎勵期限至每年年底止〈一年內得以累計〉。
宣導認養1個單位即給予記嘉獎乙次。
累計超過3個單位即給予記嘉獎二次。
累計超過6個單位以上即給予記功乙次。
※並於年度內擇適當時機予以公開表揚
二、個人認養:
(1)認養1個單位以下,於認養路燈桿上製作認養人銘牌以示感謝。
(2)認養1個單位以上2個單位以下,感謝狀表揚並於認養路燈桿上製
作認養人銘牌以示感謝。
(3)認養2個單位以上3個單位以下,感謝獎牌表揚並於認養路段區間製作認養人銘牌以示感謝。
三、公司行號、財團、社團法人、學校:
(1)單次認養3個單位以上5個單位以下並於認養路段區間製作認養單位銘牌及刊登本所LED電子看板暨公所網站三個月。
(2)單次認養6個單位以上個10單位以下並於認養路段區間製作認養單位銘牌及刊登本所LED電子看板暨公所網站半年。
(3)單次認養11個單位以上20個單位以下並於認養路段區間製作認養單位銘牌及刊登本所LED電子看板暨公所網站九個月。
(4)單次認養21個單位以上並於認養路段區間製作認養單位銘牌及刊登本所LED電子看板暨公所網站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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