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鳳林鎮辦理本鎮各社團申請社教活動經費補助作業要點
105年08月26日修訂
109年07月22日修訂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對鄉鎮市公所補助辦法訂定之。
二、目的:鳳林鎮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結合鳳林鎮(以下簡稱本鎮)社會團體共同規劃與推展各項正當社會教育活動,鼓勵民眾參與,以提昇優質生活,特訂定本要點。
- 補助對象:依法經主管機關許可之社會團體,得提出申請。社會團體限以推展文化、學術、醫療、衛生、宗教、慈善、體育、社會服務或其他公益性質為目的之個人或組成之團體。
- 申請補助之活動計劃項目:
社區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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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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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計畫方法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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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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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區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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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區調查、社區資源調查、文化需求調查。
二、社區居民會議、座談會、研討會。
三、社區藝文、社區形象與識別體系競賽、社區刊物。
四、提昇社區居民意識各項社區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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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計畫需對本鎮之社區整體發展有助益以辦理具持續性、系列性、累積性的社區服務方案為優先考量。
二、計畫請詳列各項細部內容,經費概算表應註明經費補助及其分配。
三、其他各項非活動成立必然要件(如摸彩品)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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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區人 才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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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區事務工作能力之研習、會務處理、財務整理、資源建檔、社區規劃、刊物編輯、教材製作……。
二、社區終身學習。
三、社區志工、社區種子等培訓、社區人力銀行規劃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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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區環境空間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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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區活動中心、街道、空間規劃改造。
二、社區公園綠美化、人行步道綠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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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社區福利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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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社區居民能就近快速獲得社區照顧及社區福利服務:
一、兒童福利服務。
二、青少年福利服務。
三、婦女福利服務。
四、老人福利服務。
五、身心障礙福利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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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社區治安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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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民、村、里社區聯繫建立治安維護通報網、強化社區治安團隊組訓功能,訓練長期社區志工參與巡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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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社區精神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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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區讀書會、圖書館建立充實。
二、社區全民運動。
三、社區大學。
四、社區長壽俱樂部、媽媽教室活動。
五、社區劇團……等充實精神生活之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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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社區電腦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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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電腦人才培訓,建立網路社區能上網行銷並連結社區網際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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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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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查後能提昇本鎮社區發展或提升公益之申請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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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誤餐費每人80元,礦泉水180元/箱,雜支費視活動規模大小而定(雜支:文具紙張、礦泉水等)。(原則每場活動不得超過總合計百分之10)。
2.講師費:以一小時為單位外聘2,000元,內聘1,000元
3.裁判費:以每人每天計算,國家級裁判1500元,省級1200元,縣級1000元,無證照者600元,主辦機關(構)學校之員工擔任裁判者,其裁判費應減半支給,並不得再報支加班費或其他酬差。
4.保險費以投保金額壹佰萬元意外險額度為上限。
5.有關場地部分應優先使用所在地或鄰近公設場所,在其所訂一般收費標準範圍內辦理。若因場地不敷使用,無法在所在地或鄰近公設場地辦理者,每人報支之食宿及交通費,原則上不得超過政府機關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標準,方得列入補助考量。
6.宣導品每份以100元為限。
7.申請案件屬競賽類活動者,得酌予補助獎品費,原則以補助經費的10%為限;惟如係全鎮性以上競賽活動,經簽准者不在此限。
8.觀摩參訪類申請案件,交通費以大型遊覽車每日10,000元為限。
9.非本所自籌財源核予補助者,得酌予放寬餐費以3,000元/桌為限。
10.教材費及器材租金等其他未列明項目依實際活動情況參酌補助。
- 申請補助單位之補助金額,每一年度以不超過新台幣2萬元整為原則。受補助單位須自籌配合款20%以上,回饋金補助不受此限。
- 本所對下列依法並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社團補助不適用前點:
1.行政院頒訂該年度縣市及鄉鎮縣轄市預算共同費用編列基準已明訂補助費編列標準之民間團體。
2.依法令規定接受本所委託、協助或代為辦理其應辦業務之民間團體。
3.依法並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工會(包括總工會、職業工會)、農會、漁會、水利會、同業公會、體育會(單項運動會)或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團體,有關教育、文化及社會福利團體,經縣市政府主管機關立案,且其設立宗旨與目的主要任務係為從事教育、文化、兒童、少年、老人、婦女、身心障礙、性侵害、家庭暴力等業務推展之弱勢社會團體。
4.配合中央政府各機關及縣府各機關單位補助計畫所補助之民間團體。
- 申請補助社團應於活動開始7日前,檢附下列書表文件向本所提出申請:
- 申請函(應由申請單位備文,並載明聯絡地址、電話及聯絡人)
- 計劃書 (內容應包含計劃活動名稱、目的、主辦單位、協辦單位、指導單位、承辦單位、時間、地點、內容、參加對象、預期效果、經費來源、經費概算、其他,並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擬向本所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
- 以同一事由或活動向多機關提出申請時,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擬向各機關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不得重複申請,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所將撤回該補助案件,並回收已撥付之款項。
- 核銷應行注意事項:
- 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結束後二週內核銷完結。
- 辦理核銷需附資料:本所核定補助公文及補助經費結報表(如附件)、領款收據、活動成果照片,受本所補助各項支出憑證正本。
- 備妥前項資料向本所辦理核銷結報,且為掌控各受補助之團體確實執行,以不事前撥付為原則。
- 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如實際支出未達原計劃金額時,補助金額按實支與原計畫比例扣減。
-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不得重複申請。
- 受補助之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憑證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 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如有違背法令或未依本補助作業規定者,本所得全數或部份追繳該補助款項,並依情節停止補助1至5年。
- 留存受補(捐)助團體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原補(捐)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遇有提前銷燬,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原補(捐)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團體酌減嗣後補(捐)助款或停止補(捐)助一至五年。本所、縣政府及審計單位將不定期辦理查核,如有違失或不實之情事者,本所將追繳該補助款項,涉及刑事責任者將依法究辦。
- 依本要點受補助之團體,應按指定用途使用之。本所得會同有關單位辦理實地查核,審查考核補助成效、經費運用及相關支出憑證是否符合規定。
- 本要點奉鎮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