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 的:花蓮縣鳳林鎮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加強照顧本鎮婦幼福利,確保婦女產後身心健康,補貼婦女生育時所需營養費 用,提高本鎮生育率,進而促進家庭生活幸福美滿,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新生兒母親。
三、補助資格:新生兒需在本鎮辦理戶籍出生登記者為限,新生兒及申請人均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鎮,且自民國108年1月1日實 施起遷入本鎮者,父或母其中一人需連續設籍本鎮滿二年以上。
四、補助金額:每名產婦每胎補助新台幣貳萬元整,雙胞胎(含)以上者,以新生兒出生數發放。
五、申請期限:應於新生兒出生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則視同放棄。
六、申請資料:應備齊下列文件後向本所社會課申請之
(一) 生育補助申請書。
(二) 含新生兒出生登記戶籍之一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三) 新生兒出生證明正本。
(四) 鳳榮地區農會存摺封面影本。
(五) 領款收據乙紙。
(六) 申請人印章。
委託申請者,另須備妥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
每名新生兒申請補助以乙次為限,請領案件若發現有偽造文書或經查不
符合申請資格者,本鎮即通知受領人全額繳回,並得保留法律追訴權。
七、經費來源:由本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並得視本所財源及事實需要適時調整之。
八、本要點自民國108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