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 的:為照顧花蓮縣鳳林鎮(以下簡稱本鎮)兒童,落實兒童福利政策, 營造友善成長環境,增加鎮內人口,促進地方繁榮,特訂定花蓮 縣鳳林鎮兒童生日禮金發放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作業要點)。
二、發放對象:本鎮四歲(含)以下兒童。
三、發放金額:自兒童滿一歲起,每年發放新臺幣貳萬肆仟元整,至兒童滿四 歲止。
四、申請資格:
(一)兒童以本鎮辦理戶籍出生登記者為限,兒童及申請人均須設籍 並實際居住本鎮。(本要點實施前已於本鎮辦理戶籍出生登記之 兒童遷出本鎮後,於 108 年 1 月 1 日後又遷入者不予發放)。
(二)自民國 108 年 1 月 1 日後遷入本鎮者,父或母其中一人需連續 設籍本鎮二年以上。
(三)兒童監護權非父母監護時,由監護人提出申請。
五、申請資料: 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
(二)申請人及兒童一個月內戶籍謄本(須含詳細記事;外籍配偶則檢 附居留證)。
(三)申請人鳳榮地區農會存摺封面影本。(其它金融機構存摺需扣手 續費)
六、申請方式:申請人應於兒童生日前後 30 日內,向本所社會課申辦,逾期 視為放棄。(不受理) 申請人無法親自辦理時,得填具委託書委託申請,並備妥委託 人、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核發生日禮金;已核發者,本所得撤銷,並追回申 請人已受領之生日禮金:
(一)以詐欺、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本生日禮金。
(二)隱匿或拒絕提供審查所需資料。
(三)提供偽造、變造文件獲補助。 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經以書面催繳仍不繳回者,於催繳處分確定後, 逕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八、本作業要點生日禮金發放採每年申請制,經本所審核通過後發放。
九、本作業要點所需經費,由本所視財源編列相關預算支應。
十、本作業要點自中華民國 108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十一、原頒『花蓮縣鳳林鎮育兒津貼補助作業要點』已公告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