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 12月6日核定
一、花蓮縣鳳林鎮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統一管理本所公務用行動電話費用標準,撙節公帑及提高行政效率,特訂定「花蓮縣鳳林鎮公所公務行動電話使用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本所各課室人員。
三、各單位如因業務需要購置公務行動電話,所需經費在不增加預算的前提下,由各單位於年度相關業務經費項下調整支應,並專案簽奉鎮長核准後購置,以一人一機為原則。
四、購置公務行動電話以搭配門號之優惠專案為原則,依購置年度共同性費用編列標準定其最高上限(含辦理手機及門號等相關費用),於簽奉核准後,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採購。
五、依本要點得申辦購置公務行動電話及負擔通話費之人員與限額如下:
(一)鎮長:不設上限。
(二)秘書:以1000元為上限。
(三)課室園所長、機要:以600元為上限。
(四)其他業務性質特殊,經專案簽奉核准之單位人員:以300元為上限,如因業務特殊需要致確有不敷者,得敘明理由,專案核定限額。
前項第四款人員獲核定通訊費限額,以當年度(會計年度)該職務內為限,年度結束及遇職務調整時,應重新簽核。
六、公務行動電話以公款申辦購置者,不論金額多寡,均為公物,需列帳管理,並依本府財物管理等相關規定辦理登記、借用及妥為保管。使用年限依行政院修訂「財物標準分類」規定辦理。
七、公務行動電話離職及退休時,應繳回;調職不再需使用時,亦同。如須繼續使用該公務門號時,應報經所屬機關首長核定後,辦理過戶事宜。
八、公務行動電話使用人員應按期檢據覈實報支;如因業務臨時特殊需要致第五點之限額確有不敷者,得專案簽報,予以核銷。
以行動電話撥打公務用途國際電話者,應於電信帳單上敘明,並經主管核章。
九、本要點實施前,公務行動電話門號尚於電信合約內者,依本要點實施前既有限額補助,俟合約屆滿時再適用第五點限額。
十、本要點奉鎮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