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8年11月05日訂定
第一條 緣由
緣於鳳林鎮民代表會第21屆第1次定期大會全體代表共同提案,本鎮108年度鎮內重要農作物遭受嚴重災損,致使鎮民工作失去保障,家庭生活陷入困窘,消費能力嚴重下降,為避免全鎮經濟陷入蕭條,爰依「鳳林鎮發放年終慰問金自治條例」第二、三、四條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發放對象: 一、本鎮鎮民。 發放基準:108年6月30日設籍本鎮者。 (依鳳林鎮戶政事務所戶籍資料為準,並依此戶籍資料繕造印領清冊)。
二、108年7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死亡或遷出本鎮者,不予發放。
第三條 發放金額: 以戶為發放單位。 發放標準:以每人發放新台幣2,000元計算。
第四條 發放期間:109年1月14日起至109年2月27日止。
第五條 發放方式及條件:
一、以發放現金為原則,於里村辦公處擇定時間地點發放,如有尚未領取者,於發放期間(109.2.3~109.2.27)至鎮公所財政課以申請滙款方法辦理。
二、每戶由戶長親自領取或委託戶內成年者領取;委託戶內成年人領取者需備妥委託書。
三、本慰問金應攜帶戶長(如有委託並附受託人)身分證正本、簽名或蓋章並捺指印具領。
四、名冊中領取人冠有夫姓或妻姓,而其蓋章未冠夫姓或妻姓者,由里長或里幹事加蓋職章確認係屬同一人。
五、發放期間內未領取者,視同棄權,未領金額解繳公庫。
第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