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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委員會

花蓮縣鳳林鎮調解委員會第28屆委員:

職稱

姓名

性別

經歷

委員
年資

通訊地址

責任區
主席 邱獻富 法警通譯 4 鳳林鎮林榮里永康路 林榮、大榮
委員 鄭來生 教務主任 4 鳳林鎮長橋里長安路 山興、全鎮原住民
委員 黃超陽

國小校長

東華兼任講師

4 鳳林鎮鳳仁里公園路 鳳仁、鳳禮
委員 謝國祥

分局交通

業務主辦

4 鳳林鎮林榮里林榮路 林榮、北林
委員 游月香 國泰保險 4 鳳林鎮南平里八德路 南平、鳳仁
委員 黃信龍 國小校長 4 鳳林鎮鳳義里正義路 鳳義、鳳智
委員 莊秀英 金融業 4 鳳林鎮大榮里大忠路 大榮、鳳智
委員 高進福

派出所所長

鎮民代表

0 鳳林鎮山興里中安路 鳳信、長橋
委員 邱紫惠 國小校長 8 鳳林鎮鳳信里永信路 鳳信、森榮
 
   

聲請調解須知:
一、聲調調解,由當事人向調解委員會以書面或言詞為之,言詞聲請者,應製作筆錄。書面聲請
      者,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聲請書讚表明調解事由及爭議事項。
二、民事事件應得當事人之同意,刑事事件應得被害人之同意,始得進行調解。
三、調解事件範圍:
       1. 民事事件。
       2. 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
       3. 非告訴乃論刑事事件之民事部分。
       4. 經地方法院或地方法院檢察署轉介或裁定移付之調解事件。
四、不得聲請調解事件:
       1. 離婚、收養。
       2.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租佃糾紛。
       3. 民、刑事件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
       4. 非告訴乃論刑事事件。
五、調解事件之管轄:
       1. 兩造均在同一鄉、鎮、市、區居住者,由該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
       2. 兩造不在同一鄉、鎮、市、區居住者,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
           地,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
       3. 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
           調解,不受前二款之限制。
六、聲請調解,除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之費用外,不收任何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