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鳳林鎮公所及所屬機關約僱及臨時人員考核要點
一、花蓮縣鳳林鎮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考核本所及所屬機關(以下簡稱考核單位)約僱及臨時人員(以下簡稱受考人員)之服務效能,作為僱用及考核之準據,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考核單位之受考人員於當年度一月至十二月僱用期間之服務成績,依據本要點辦理考核。僱用未滿一年者,亦同。
三、本要點受考人員如下:
(一)約僱人員:指依據「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人員。
(二)臨時人員:指依據「花蓮縣鳳林鎮公所及所屬機關臨時人員僱用要點」僱用之人員。
四、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專案考核及年終考核,規定如下:
(一)平時考核:每3個月由各考核單位主管依「平時考核表」(如附表1)進行該段僱用期間之考核,考核結果由各考核單位密送本所行政室彙整後,簽陳鎮長核定。
(二)專案考核:受考人員有重大違失情事、違反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受刑事處分或事、病假合計超過二十八日或平時考核考列丁等之情形時,應辦理專案考核,由本所行政室視平時考核或個案違失情形,召開考核委員會,依「專案考核表」(如附表2)所述違失情形進行審議,並將上開審議結果,簽陳鎮長核定。
(三)年終考核:於每年11月底前完成下列程序。
1.初評:由各考核單位主管依「年終考核表」(如附表3)所列項目進行初評。
2.複評:由本所行政室召開考核委員會,就各考核單位主管初核結果,參考平時考核表進行複評,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3.核定:由本所行政室將上開複評結果,簽陳鎮長核定後通知各考核單位及受考人員。
五、考核結果規定如下:
(一)平時考核:為年終考核之重要依據。
(二)專案考核:視個案情形辦理懲處,情節重大者依勞基法相關規定(預告)資遣或解僱。
(三)年度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其等次及分數如下:
1.甲等:八十分以上。
2.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3.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
4.丁等:未滿六十分。
六、年度考核獎懲規定如下:
(一)甲等:續僱並記嘉獎一次。
(二)乙等:續僱。
(三)丙等:續僱一年並視後續改善情形作為人員汰除參考。
(四)丁等:解僱。
七、年終考核作業由各受考人員直屬主管依下列項目及配分作成考核評分:
(一)工作考核:(占六十分)
1.質量:處理業務是否精確妥善及業務量之多寡。(十五分)
2.時效:能否依限完成應辦之工作。(十五分)
3.主動:能否不待督促自動自發、積極辦理。(十五分)
4.便民:辦理人民申請案件能否隨到隨辦、利民便民。(十五分)
(二)品德考核:(占二十分)
1.廉正:是否廉潔自持、不取不苟、大公無私、正直不阿。(十分)
2.性情:是否敦厚謙和謹慎懇摰。(五分)
3.服從:是否服從指揮調度。(五分)
(三)學能考核:(占二十分)
1.學驗:對本職學識是否充裕、經驗及常識是否豐富。(五分)
2.進修:能否勤於進修充實學識技能。(五分)
3.表達:敘述是否簡要中肯、言詞是否詳實清晰。(五分)
4.實踐:做事能否貫徹始終、力行不懈。(五分)
(四)獎懲考核:(增減前三項之總分)
1.嘉獎或申誡一次者,增減一分。
2.記功或記過一次者,增減三分。
3.記大功或記大過者,增減六分。
八、本所為辦理約僱及臨時人員考核,應設考核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約僱及臨時人員年終考核及專案考核之複評或核議。
(二)其他考核事項及鎮長交議之考核事項。
九、前項考核委員會組成如下:
(一)考核委員會置委員九人,其中至少應包括受考人代表三人、臨時人員管理單位主管一人。
(二)考核委員會委員,由鎮長遴聘,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並為主席。前項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三)召開考核會議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為決議。
(四)考核委員會委員之任期,自每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十、受考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一)有曠職紀錄者。
(二)事(病)假合計超過十二日者。
(三)接受不當關說或飲宴應酬,經查證屬實者。
(四)在外經營其他事業,未能善盡職責,經查證屬實者。
(五)辦理業務故意刁難或態度惡劣,經查證屬實者。
(六)上班時間從事非工作項目,經規勸仍未改善者。
十一、受考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解僱:
(一)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不得為公務人員之消極資格者。
(二)連續曠職三日或一年累積達五日以上者。
(三)訂立契約提供不實訊息與違反契約約定情節嚴重者。
(四)涉入刑事、民事或行政訴訟,經判決有罪確定,嚴重影響機關聲譽者。
(五)侮辱、誣告或脅迫長官,情節重大,經查證屬實者。
(六)經主管認定有重大違失情事,不足以續行執行業務者。
十二、年度考核及專案考核結果之注意事項:
(一)年度中受記過處分或曠職者,其年終工作獎金參照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相關規定發給。
(二)受考人員經考核丙等以下,不得支領年終工作獎金。
(三)受考人員連續2年年終考核考列丙等者,本所得終止契約,但處分前考核委員會應先召開專案考核會給予當事人陳述或申辯之機會。
(四)受考人員於任職期間如違反相關工作規則,或本所及所屬機關因組織整併、經費刪減、業務緊縮或其他重大事由,須裁併多餘人力時,得依勞基法相關規定提前終止契約或不續約,不受前項考核結果影響。
十三、受考人員與考核單位主管或考核委員會委員如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適用情形,考核單位主管及考核委員會委員應主動申請迴避。
十四、本要點經鎮長核定後自發布日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