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鳳林鎮公所(納骨堂)(公墓)(火化場)收入收款流程圖:
公共造產所 → 檢查應備文件 → 開立繳款書(1式5聯) → 本所二樓財政課出納繳款 → 核發許可證
花蓮縣鳳林鎮公所辦理喪葬【火化】使用設施流程步驟:
一、至本所公共造產所(入門左側) → 檢查應備文件 → 開立繳款書(1式5聯) → 本所二樓財政課出納繳款 → 核發許可證
二、應備證件:
(1)申請人身份證及印章。
(2)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正本(需未註明不得火化)。
(3)亡者為本縣或本鎮原住民須附除戶謄本或戶口名簿。
(4)亡者為政府列冊低收入戶須檢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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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鄉鎮死亡者之配偶或直系血親戶籍設於本鎮(需設籍六個月以上),按本鎮鎮民計收費用。
三、承辦人員開立收納款項收據五聯。
四、申請人於申請當日持收據至本所二樓財政課出納繳費。
五、繳費後持繳費收據由承辦人員填發火化許可證明書。
六、申請人於指定(申請)時日準時持(火化)許可證明書,核對無誤後由火化場管理員辦理火
化,逾時20分鐘以上致影響火化作業者,本所得由後申請者優先遞補火化,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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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化收費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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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鎮鎮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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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鎮原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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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鄉鎮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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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縣原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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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列冊低收入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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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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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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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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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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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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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收 |
火化骨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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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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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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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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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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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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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鳳林鎮公所辦理喪葬【納骨堂】使用設施流程步驟:

一、申請人至鎮立納骨堂確定塔位後至本所公共造產所(入門左側)由承辦人辦理。
二、應備證件:
(1)於本鎮申請火化者: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申請人身份證、申請人印章。
(2)已於外鄉鎮火化者:火化許可證(影本)、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申請人
身份證、申請人印章。
(3)本鎮墓地起骨:申請書、死亡者除戶戶籍謄本、申請人身份證、申請人印章。
(4)外鄉鎮墓地起骨:遷葬證明書、死亡者除戶戶籍本、申請人身份證、申請人印章。
※ 外鄉鎮死亡者之配偶或直系血親設籍於本鎮(需設籍六個月以上),按本鎮鎮民計收費用。
三、承辦人員開立收納款項收據j五聯。
四、申請人於申請當日持收據至本所二樓財政課出納繳費。
五、繳費後持繳費收據由承辦人員填發納骨許可證明書。
六、申請人於指定(申請)時日準時持(納骨)許可證明書,核對無誤後,始可將骨灰(骸)放
入納骨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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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骨堂收費標準: |
樓 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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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鎮收費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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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鄉鎮收費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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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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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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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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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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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列冊低收入戶免收,依三、二、一樓次序安置 |
二 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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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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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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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
三 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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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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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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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
雙 人 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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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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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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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同時入櫃(三樓) |
暫 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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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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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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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放只可放三樓(不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算)
欲轉久放,前次申請已繳費用併入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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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放設施使用年限最長 50年為限,期限屆滿須重新申請登記。
※塔位移位/骨灰罐遷出:須原申請人備齊身分證印章及亡者除戶謄本,至本所公共造產所(入門左側)由承辦人辦理。(塔位移位按各樓層收費標準補足差額,低層移至高樓層差額不得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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