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民政課宣導

兵役業務宣導

花蓮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發文字號:府民兵字第107011669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函轉內政部役政署有關國內尚未履行兵役義務役男,出國應經申請核准後始得出境1事,請貴所加強宣導,請查 照。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役政署107年06月14日役署徵字第1075005245號函辦理。
二、按上揭法令規定,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役男出境應經申請核准,迭有役男規劃於暑假期間短期出國,因不諳法令,未事先申請核准出境,致抵達機場或港口後無法順利出國,屢生爭議。為避免前揭情事之發生,敬請宣導提醒尚未履行兵役義務役男注意,出國前須申請核准。
三、役男出境觀光可經由內政部役政署網站主題單元進入,連結至系統(https://www.ris.gov.tw/departure/)申請短期出境,經查核無兵役管制情形者,將立即核准出境,列印核准通知單後,自核准當日起1個月內可多次使用通關出境。


調解業務宣導
調 解 制 度
由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勸導當事人雙方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之一種制度。

  調解範圍
   一、民事糾紛事件:債權、債務、房地產之購建、租賃、佔用、婚姻、收
養、繼承、公害賠償、商事買賣。
   二、刑事告訴乃論案件:.妨害風化、婚姻、家庭、妨害自由、名譽、信
用及秘密、傷害、毀棄、損害、交通事故。
     但已經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的民、刑事事件,都不能聲請調解。
 
  調解聲請
   一、由當事人向本鎮調解委員會提出聲請。
   二、聲請方式:
    1書面聲請:當事人向該管調解委員會提出表明調解事由及爭議情形
          ,以及記載其他規定事項的書面,並應按照他造人數提
          出繕本。
    2言詞聲請:當事人向該管調解委員會以口頭陳述要調解的事由及爭
          議情形,由調解委員會事務人員依規定制作筆錄。
申辦注意事項
1未滿20歲知當事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聲請及出席調解。
2聲請調解書用紙,請向本所調解委員會索取或於本所網站下載
3調解當日因颱風或天災害因素智宣布停止上班者,該場調解停辦,
並由調解委員會另行通知擇期辦理。

  調解效力
   一、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二、經法院核定的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經法院核定
     的刑事調解,以給付一定數量的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為標
     的者,該調解書可以作為執行名義。
   三、已繫屬在法院的民事事件,在判決確定前,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
     定者,視為在調解成立時撤回起訴。刑事事件在偵查中或在第一審
     法院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並經當事人同意撤回時
     ,視為在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或自訴。

本鎮調解委員會現址:在光復路與公正街舊配銷所位置之環公所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