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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課宣導

農業課宣導事項
一、農務類: 承辦人電話:03-8762771轉185
短期經濟林申請:
申請資格為符合休耕地之農地,造林期限6~10年,需為契作。
造林數種:相思樹、楓香、杜英、油桐、桉樹(尤加利樹)

二、動物類: 承辦人電話:03-8762771轉186
(一)犬、貓管理:
犬每年應施打狂犬病疫苗,犬、貓應辦理注射晶片登記管理。
(二)禽流感防治:
每年冬季為禽流感容易發生期,請飼養戶加強防治,防止疫情發生。

三、水土保持類:
(一)水土保持工程: 承辦人電話:03-8762771轉183
1、山坡地保育區二公頃以下土地申請重機械施作,需向本所申請簡易
水土保持,未申請核准逕為施作者,處新台幣6萬至30萬元罰款。
2、山坡地保育區二公頃以上土地申請重機械施作,需向縣府申請水土
保持,未申請核准逕為施作者,由縣府處以罰款。
(二)山坡地管理: 承辦人電話:03-8762771轉183
山坡地超限利用、山坡地地目編定為林地或暫未編定,應實施造林,不得種植任何農作物。

四、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 承辦人電話:03-8762771轉185
申請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應檢附下列文件三份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屬法人者,應檢具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經營計畫書。
(四)、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五)、設施配置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百分之一。但申請畜牧設施者,其比例尺不得小 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六)、位置略圖。
(七)、土地使用同意書。但土地為申請人單獨所有者免附。
(八)、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五、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 承辦人電話:03-8762771轉185
申請書應填寫一份,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二)申請人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
(四)申請土地屬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者,請填寫於「使用分區」欄,並應檢附都市計 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五)申請土地位於國家公園範圍內者,應另檢附國家公園管理機關出具之符合農業發展條 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五款之證明文件。

六、簡易水土保持申請 承辦人電話:03-8762771轉183
申請簡易水土保持應檢附下列文件六份
(一)、申請書(每筆地號一份)。
(二)、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私章。
(三)、山坡地開發使用面積二公頃以下說明書。
(四)、最近三個月內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五)、施工位置圖。
(六)、施工前照片至少2張。
(七)、國有地須先取得放租機關同意土地開發利用許可文件。
(八)、申請人若非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為共同持有,須請土地所有權人或共同持有人簽具土地使用同意書。
(九)、承租地須附承租契約。
(十)、聲明書、委託書(每筆地號各一份)。

七、花蓮縣推廣新植油茶 承辦人電話:03-8762771轉182
(一) 申請時間:106年7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止
(二) 受理對象:審查原則以山坡地農牧用地或經土壤檢測後適宜種植為優先。
(三)檢附文件:
1. 花蓮縣推廣新植油茶申請書。
2. 申請人身分證影本。
3. 申請人匯款帳戶影本。
4. 最近3個月內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5. 倘為下列土地者請提供相關文件:
(1) 都市計畫農業區需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2) 非土地所有權人應檢具土地申請花蓮縣推廣新植油茶同意書及合法承租3年以上契約書。
(3) 承租國有土地者及公有土地者需檢附合法承租契約書,不受須承租3年以上限制,應另檢附出租機關同意種植油茶之文件。
6. 契作生產契約書、委託加工或自行銷售切結書。
7. 土壤檢測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