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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公所宣導

環公所政令宣導:
依據「花蓮縣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其中第四條規定,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攜帶動物應備有動物排泄物之清理器具,隨時清除排泄物,如果沒有攜帶清理排遺器具的狗主或管理人,依情節輕重可開罰一千兩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另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遛狗未清狗便者,最高罰金為六千元。